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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集中宣判9起污染环境案件
发表时间: 2015/7/10 15:53:00 浏览次数:

为加大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7月9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对我市辖区内9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武安市、复兴区、峰峰矿区、邱县四个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的这9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共涉及被告人13人,均系被告人在未经工商和环保部门批准,未建任何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况下,非法从事镀锌件加工生产,利用渗坑、渗井等非法向土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严重污染了环境。13名被告人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的6人,其余被告人分获有期徒刑六至十个月。

在复兴区人民法院庭审现场,记者旁听了被告人胡某、李某污染环境犯罪一案。经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租赁复兴区偏僻位置一简易厂房,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

建立小电镀加工厂。2014年10月24日胡某雇佣被告人李某采用电镀方式非法加工标准件,在无环保手续和排污许可证且明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有毒有害的情况下,二被告人仍将未经任何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生产车间外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水池里,后用抽水泵将废水通过埋入地下的白色塑料管排入地洞内,直至2014年10月27日被查获。经采集废水水样检测,废水中总锌含量超过国家排放限值标准的144.66倍。复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等规定,认定被告人胡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明生介绍,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对污染环境犯罪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

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十人以上轻伤、三人以上重伤、一人以上死亡等等,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决刑罚;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判处刑罚。这次集中宣判的9起案件,均属后一种情况。

据悉,今年以来,全市法院一审审结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21件32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上的19人,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最低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李明生介绍,从审理情况和犯罪手段看,我市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非法开设镀锌加工生产,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等排放、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