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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通报医疗器械整治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 2014/7/31 17:23:00 浏览次数:

    邯郸晚报讯(记者温  洁  通讯员赵春辉)记者从市食药监局获悉,自今年3月15日全国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专项整治虚假注册申报、违规生产、非法经营、夸大宣传、使用无证产品等五种行为),市食药监局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全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开展了拉网式排查。同时,突出重点品种,相继组织开展了隐形眼镜、物理治疗仪、高风险植入性医疗器械、注射用透明质酸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定制式义齿等整治行动。

    行动中,市食药监局加强系统及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与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邯郸市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联查联办制度》,健全了与公安机关案件线索共享、联合办案、协同查处、联合督办等工作衔接机制。率先制定了《邯郸市食品药品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案件实施挂账督办、追根溯源、案结销号,形成了严惩重处的强大合力。

    截至目前,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共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259家(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1109家(次),责令整改65家,责令停产企业1家、立案查处31起。现对以下5个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1、邯郸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变更生产地址违规生产案。该公司自2013年10月起,未履行相关生产地址变更手续,擅自将生产地址从县城迁至吕营经贸区,一直违规生产。2014年5月6日,被责令停产整顿、立案调查,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广平县某医疗机构未按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2014年7月2日,执法人员在对该单位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放射诊断室地板上存放KX410医用干式胶片两箱,放射诊断室温度、湿度均超过了KX410医用干式胶片说明书要求的贮存条件,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责整改,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涉县济南眼镜店无证经营隐形眼镜及护理液案。该眼镜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非法经营海俪恩软性亲水接触镜、海昌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等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被责令停止经营超范围产品,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并给予处罚。

    4、魏县王某无证经营医疗器械案。魏县王某在城乡结合部租赁门市,无证经营一次性使用注射器、输液器、配药器、一次性无菌手术包等二、三类医疗器械十余种,货值近万元。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第三款规定,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依法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

    5、武安市某医疗机构使用无注册证号诊断试剂案。执法人员在对该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疗机构使用的五元素标准液、二元素标准液两种医疗器械产品,标示为北京迪康创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但包装上无国家食药监总局批准的产品注册证号,仅有“仅供研究不用于临床诊断”的字样。被立案调查,依法没收了该批无注册证号的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了行政处罚。